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作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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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影视行业历来是著作权相关纠纷的多发区,在这些纠纷当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始终是焦点问题,亦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本文中如无特别说明,所称“《著作权法》”均是指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将电影作品及电视剧作品纳入了“视听作品”的范畴,并在第一款中对该两者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本文中所讨论的对象,即是《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电影作品及电视剧作品,在本文中统称“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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