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犯cos内容
△①主要考虑:(1)共同犯罪嫌疑人带领被害方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认定为立功符合立法本意。(2)共同犯罪嫌疑人带领被害方抓捕同案犯,同案犯被抓捕并被扭送司法机关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参见刘涛:《最高****研究室关于带领被害方抓捕同案犯能否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问题的研究意见》,载**主编:《司法研究与指导(总第1辑)》,****出版社2012年版。
需要注意:对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认定,需要严格限制。对于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你室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室答复意见,即共同犯罪嫌疑人带领被害方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在同案犯被抓捕并被扭送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2010年最高****《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