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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王招贵为使魏荣香从看守所逃离,采用破坏监管设施的手段,为魏荣香脱逃创造条件,并伪装成看守所干警将魏荣香从看守所带出,使魏荣香逃离了司法监管。虽然最初魏荣香没有与王招贵共谋脱逃,但在王打开监舍将魏荣香叫出,魏荣香知道王招贵的目的后,顺从地与王招贵一起脱逃,二人已经形成脱逃犯罪的共同故意,且共同实施了脱逃行为,魏荣香和王招贵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构成了脱逃罪。在共同脱逃犯罪中,王招贵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法院认为:非在押人员可以与在押人员构成脱逃罪的共犯。魏某在王某的策划、安排和直接劫夺下,从看守所逃离,严重侵犯了司法监管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王某为使魏某从看守所逃离,采用破坏监管设施的手段,为魏某脱逃创造条件,并伪装成看守所干警将魏某从看守所带出,使魏某逃离了司法监管,因而构成脱逃罪的共犯。此外,王某将魏某从看守所劫出后,又提供钱财,包租他人三轮车,与其一起逃往外地,又构成窝藏罪。
“既然有人看守,为什么还有些逃离出来?再说了……为什么要看守?直接将他们封印在结界之中就好啦。”凌祈虽然被音黎拖着走,但内心的求知**不减,脑中也反覆思考解决办法。
南平市中级****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招贵与被告人魏荣香系恋爱关系。1998年10月30日下午,魏荣香见王招贵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害人许妹,即上前责问王招贵与许妹是何关系,并谩骂许妹,引起争执、斗殴,后被人劝阻。为此,魏荣香心怀怨恨。次日上午7时许,魏荣香途经许妹的水果摊位时,又与许妹发生口角。魏荣香即返回自己的发廊取了一把双刃尖刀插于腰间,再次来到许妹的摊位,与许妹争执、扭打。扭打中,魏荣香拔出尖刀刺向许妹右颈部,致许妹倒地,又朝许左大腿外侧刺一刀,后被在场群众拉开。魏荣香逃离现场,于当日到派出所投案,被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许妹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看守头目瓦格纳再次严厉的警告他们,没有人可以活着逃离索比堡。但是,瓦格纳的威胁并没有将利昂等人想要逃离魔窟的念头打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