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的故事介绍
1.侦查监督纠正侦查权怠于履职。刑事立案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是**群众对执法司法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主要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正确惩治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安徽省***与省**厅相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共同制定了关于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办公室承担监督**机关刑事立案和刑事侦查活动、组织保障执法办案和侦查监督数据共享通报等10项职责,为**机关依法及时高效开展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提出的,*****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时有发生。实践中,一方面,一些刑事案件应当立案却没有立案,导致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治。为提高案件侦破率,有的侦查机关对部分侦查难度较大,短时间难以侦破的案件,采取不立案或在执法系统外流转的方式“不破不立”。另一方面,一些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其背后可能存在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
2020年7月20日修正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二章管辖第二十四条**:县级**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一)危害**安全犯罪;(二)恐怖活动犯罪;(三)涉外犯罪;(四)经济犯罪;(五)集团犯罪;(六)跨区域犯罪。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机关管辖。《**机关执法办案细则(第三版)》第二章管辖2-03级别管辖作了与《**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二十四条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