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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否定的。债务人破产后进入或重整或和解或清算的结局,但总归各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一个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两清的局面。而作为保证人则依然要承担对债务兜底清偿的责任。
同理,和解程序也非清算或分割债务人财产,其并不必然终止债务人的营业,和解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并不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相互竞争,无需严格遵循一般债权人平等原则。《破产法》第46条第2款适用和解程序意义较有限,具体而言:一方面,债务人和债权人通常会在和解协议中就利息的计算、债权延期清偿的补偿等问题达成协定,法律对此不必干预。
至于担保人清偿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原则上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该追偿权属普通债权,而普通债权人之间利息停止计算,所以担保人对债务人能追偿的部分限于破产清算程序开启时的债权部分,开启后所产生的利息应作为劣后债权单列。对提供物保的担保人来说,其以担保物价值为限承担责任,清算程序后产生的利息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同理,保证人在清算程序中能向债务人追偿的也不包括程序开启后的利息;否则相当于保证人与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就此利息部分相互竞争。至于清算程序终结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取决于债务人是否仍有财产或境遇好转、债务人的企业组织形式和债务人是否具备免责性等要件。
(2021)粤1324民初1452号判决认为,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因此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利息不因债务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或者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停止计算,保证人应按约定支付计算至清偿之日的罚息及本金。
【一般保证(要打官司)】: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小葵:当然!当债权人发现催收不管用后,下一步就是通过司法途径讨债。你欠了债主的钱,债主有起诉你的权利。当债务人第一次听到起诉和诉讼时,往往会陷入恐慌。也因为知道债务人恐惧被起诉,很多不法催收就假冒公检法,发送虚假的106短信谎称已经起诉了债务人。很多债务人不具备辨别真伪的能力,看到被起诉的字眼就觉得天塌了。但其实这些都是催收逼迫你还债的手段而已,并不是你真的面临被起诉。正常的起诉流是,债务人会收到法院的传票或法院的开庭通知。官方的查询途径是电话12368。债务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所以和坐牢没有半毛钱的关系。无知的债务人不要在自己吓唬自己了!中国没有债务人监狱,债务人监狱是上个世纪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