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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被迫与劳动者签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将造成较大影响。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应该支持。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予受理。即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行***处理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向法院起诉与劳动行***处理程序是平行的,劳动者可以选择适用。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予受理。该条**法院应予受理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正是要求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必须经过劳动行***处理程序。所以认为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无须经过劳动行***处理程序的观点是错误的。
6、劳动合同中如约定工伤自负,该条款无效。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一种协议上的合作关系,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平常所说的“双倍工资”。二审法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实质,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依照该条的**对于用人单位应签却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劳动报酬数额的惩罚性赔偿,并非劳动报酬,故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性**,而并不适用于有关劳动报酬时效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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