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住所高清资源
吴某某和陈某某作为湖北洁达公司的员工,涉嫌在工作中获知湖北洁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种类。况且,湖北洁达公司在起诉时也未将该行为列入其指控的侵权行为。因此,原二审裁定以陈某某、吴某某涉嫌在湖北洁达公司工作期间掌握涉案商业秘密为由,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湖北洁达公司住所地荆州市,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吴某某、陈某某、郑州润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荆州市中院一审认为,本案系湖北洁达公司以吴某某、陈某某、郑州润达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的诉讼,三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湖北洁达公司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遂驳回吴某某、陈某某、郑州润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郑州润达公司、陈某某、吴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其管辖权异议成立。湖北省高院二审认为,陈某某、吴某某曾经是湖北洁达公司的员工,涉嫌在湖北洁达公司工作期间掌握涉案商业秘密,其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湖北洁达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因此,荆州中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因此,湖北洁达公司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即荆州中院提起诉讼。湖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湖北洁达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荆州市。2011年9月,湖北洁达公司以吴某某、陈某某和郑州润达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荆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维权合理支出。
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以侵权人违反《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为由控告侵权行为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则属于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