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人区别
本案中黄某提供大量的证据可以充分证实工伤的事实,包括关键证人余某、何某和曹某的《询问笔录》;2015年10月10日的第三人郴州市某公司的销售出库单;第三人郴州市某公司流通群的群消息;关键证人余某本人的微信朋友圈截图等等。因此,黄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外出受伤是无可争议的。同时,第三人辩称的关键证人余某早在事故发生前辞职明显与事实、证据不符。
因被告人拒不认罪,为查明案件关键事实,严格落实证人出庭常态化要求,同意公诉人关于被害人、证人出庭的申请,在庭审中开展全面而充分的法庭调查。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证人,利用信息化手段远程视频参与庭审,切实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法庭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罗伯特·科斯特洛是被传唤的最后一名证人之一,他曾是科恩的法律顾问。科恩是**在调查中的关键证人。此后,两人发生了争吵。科斯特洛表示,他掌握的信息会削弱科恩的可信度,并与他目前对***的指控相矛盾。
在调查科恩的时候,曼哈顿地区检察官也注意到***在此案中的角色,并一度循此线索调查。最近,为此案成立的大陪审团频繁传唤一些关键证人。这种大陪审团成员有23人,只需要12个人同意,即可以起诉。
本案中黄某提供了关键证人余某、其妻曹某、何某等证人的《调查笔录》和视频资料等充分的证据,而第三人郴州市某公司仅仅提供了证人余某的辞职报告,并且在庭审过程中郴州市人社局当庭承认未尽法定调查核实义务,无法确认第三人郴州市某公司提供的关键证人余某的辞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第三人郴州市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完全是虚假的、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D项,解题关键词是“办案场所以外”、“*问被害人”。*问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提供证言。可见,在办案场所之外,譬如被害人的单位、住处等地点*问被害人是合法的。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