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证人cos内容
辩护人质证认为:1.以上证据只能证明劳荣枝在此租住,不能证明将被害人绑架控制到租住处。2.针对证人挥X军发现有一摊血迹的证言,认为血迹未经提取,是谁的血迹存疑,与本案没有关联性。3.两名证人未对劳荣枝进行辨认。
最后再聊一点小问题,见证人不是公证人,公证人是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见证人则只是在场负责对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见证,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见证人在场。
刘某起述称该《遗嘱》系见证人根据张某意思在外打印。刘某起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订立遗嘱的过程予以佐证,但录像内容显示张某仅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章并捺手印。依刘某起申请,一审法院分别向两位见证人邮寄相关出庭材料,一份被退回,一份虽被签收但见证人未出庭作证。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在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时,证人有按时到庭并向**如实陈述证言的法定义务。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其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除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后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外,司法实务中,如果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如何处理?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第76条对此进行了**。
刘某起持有《遗嘱》一份,为打印件。内容为:立遗嘱人:张某。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该遗嘱打印时间为:2010年3月10日,加盖有立遗嘱人张某人名章某手印,另见证人处有祁某律师、陈某律师的署名文字。刘某起述称该《遗嘱》系见证人根据张某意思在外打印。刘某起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订立遗嘱的过程予以佐证,但录像内容显示张某仅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章某手印。依刘某起申请,一审法院分别向两位见证人邮寄相关出庭材料,一份被退回,一份虽被签收但见证人未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