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爱怪物消消乐介绍
在相关游戏下载平台上,纵艺公司宣传《快乐消消乐》时,使用了“最受欢迎的消消乐游戏”等宣传语;宣传《泡泡消消乐》时,使用了“开心快乐的消消乐游戏”等宣传语;宣传《糖果消消乐》时,使用了“让整个夏天的你消消乐不停”的宣传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了纵艺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定其使用“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作为手机游戏名称,并在游戏中使用包含“消消乐”字样的宣传语,侵犯了乐元素公司与乐浣公司对“消消乐”与“开心消消乐”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乐元素公司系“消消乐”“开心消消乐”系列商标权利人,纵艺公司开发的《快乐消消乐》《糖果消消乐》游戏在华为、小米等多个平台中提供下载服务,使用了“快乐消消乐,最开心的消消乐体验”“最受欢迎的消消乐游戏”等宣传语。乐元素公司等以纵艺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并主张被告通过前述两款游戏广告营收通过不同计算方式分别达到八百万元左右,同时应当适用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纵艺公司则辩称“消消乐”系游戏行业通用名称,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海淀区****经审理认为,纵艺公司关于“消消乐”为通用名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使用“快乐消消乐”“泡泡消消乐”“糖果消消乐”作为手机游戏名称,并在宣传被诉游戏时使用“消消乐”字样,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纵艺公司的被诉宣传行为,虽然没有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但这种将“消消乐”指代消除类、三消类游戏的使用方式,如果任其继续使用而不加以制止,则意味着放任同行业从业者可以将涉案商标作为该类游戏类别名称进行使用,这将必然不断弱化“消消乐”作为商标、品牌与乐浣公司、乐元素公司商品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不断弱化“消消乐”作为商标的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