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与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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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奸淫幼女案件适用缓刑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其一,成年犯罪分子**幼女,包括强行与幼女发生**和基于幼女自愿与幼女发生**,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缓刑,特殊情形例外。如对于动中止**行为,地位、作用明显较小的从犯等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刑法**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缓刑适用条件的,在总体从严把握的前提下,也可以适用缓刑,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关注:法律实务参考(ID:flswck)
警方调查后发现,这名男子是本地人,名叫温锋,出生于1971年,初中文化。温锋有犯罪前科,20岁那年就因为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出狱之后,温锋也短暂地安分了一段时间,娶妻成家,务农为生,但他骨子里就不满足于平淡,看多了不良录像,恶欲更膨胀。
对于被告人也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处理时更要掌握好**界限。“司法机关在处理青少年之间自愿发生**问题上,一直坚持适度介入、慎重干预的刑事**。”“对于未成年人与年龄相当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因懵懂无知,一时冲动,自愿发生**,没有对幼女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如果构成**罪,确属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一般可以宣告缓刑。”(第981号案例)对于**罪尚且如此,对于更较的猥亵行为,尤其是没有身体接触的网络猥亵行为,更应慎重!
现在的领导**、公职人员,在不良风气、享乐思潮的影响下,放松了道德修养,败坏了自己的道德品行,在生活**上频频触碰底线,为了满足一己之欲,可以违背人伦、违背道德、违反法律,纵情声色、随心所欲。不仅钱财上的贪欲剧增,生理上的贪欲更是欲壑难填。自认为*纪国法熟谙于心,生活**不拘小节,管不****”,为了图一时之**,满足特殊之癖好,敢做出玩弄女性、包养**、招妓**、**幼女等丧尽天良、禽兽不如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