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的戒指高清资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拾得李某的戒指,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本案中,蔡某拾到李某所遗失的戒指,应当及时返还给李某或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妥善保管,但蔡某却称其将戒指送至寄卖行,主观占有戒指的恶意明显。蔡某辩称案涉戒指为塑料戒指,并不值钱,但本院结合李某向法庭提交的蒂芙尼戒指购物小票、交易记录、视频监控、双方陈述可以认定蔡某确于李某遗失戒指处拾得一枚金色的小戒指,与李某所主张的戒指高度一致,本院依照上述证据认定蔡某拾得戒指即为李某遗失的戒指,且戒指价值为购买价8350元,对李某主张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316条**了拾得遗失物人应当妥善保管**物,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蔡某抛弃戒指的行为是否属于一般过失,可以对遗失物的灭失免责呢?对此,法院认为,蔡某拾得戒指后,将戒指带离了遗失区域,客观上已经阻碍了李某寻回戒指的可能性,其后又将戒指送至寄卖行,主观占有的恶意明显,而民法典第316条是对善意拾得人一般过失免责的相关**,因此,蔡某不得以“认为是塑料戒指”的理由免责,应当根据民法典第238条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陈云露表示,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判断,应当对拾得人处置遗失物的地点、时间、前因后果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以拾得人的事后陈述为依据。主动丢弃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需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本案,蔡某在发现戒指后,可以选择妥善保管,也可以交给健身房工作人员,还可以不予处置,等待主人自行寻回。然而,蔡某不仅擅自拿走戒指,后又将戒指送至二手首饰回收中心鉴定,在误判戒指价值的情况下直接将戒指丢弃,主观占有的故意明显,蔡某的行为符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的情形,不属于“一般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需要合理界定“遗失物”的范围,如果是他人故意抛弃之物,则不适用遗失物规则。对“故意抛弃”的理解,不能仅以拾得人的主观臆测为准,而应结合物品状态、丢失场景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蔡某是在健身房的置物架上捡到了案涉戒指,从“健身房”、“置物架”这样的场所背景来看,这枚戒指极有可能是因主人更换衣物而被遗忘,虽然也存在被丢弃的可能性,但拾得人不应因心存侥幸“以为”这枚戒指没人要而擅自处理。
最后,蔡某辩称“以为戒指是塑料的所以丢弃”,该理由不能成立。遗失物的价值大小在本案中并不是关键要素,物品的价值大小并不影响拾得人责任的承担,拾得人也不应主观判断物品价值而随意处置拾得物。每件物品对主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意义,不能以拾得人的主观判断来代替。归根结底,还是要看物品本身是否属于遗失物、拾得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正如前文所言,在可以对遗失物采取保管、交公和置之不理等多种手段的前提下,蔡某误以为戒指价值甚微而进行随意处置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李女士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