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大亨cos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西山房产与被告星北村村委会均认可2010年4月原告向大亨村下属经济合作社付款200万元系原告代被告归还被告向大亨村村委会的借款,且大亨村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对此予以确认,故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案涉200万元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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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向大亨村村委会归还上述借款,星北村又向原告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房产”)借款。2010年4月9日,原告向大亨村村下属的经济合作社支付了200万元,大亨村村委会在本案一审中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笔200万元系归还当初星隅实业公司的借款。就原告代为归还的200万元,原告与被告星北村村委会或星隅实业公司均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未约定借款的期限和利息。本案诉讼中,原告陈述其自2012年1月起开始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归还;被告陈述,原告的确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向被告催讨借款,但具体催讨日期已记不清楚。
一审审理中,原告西山房产向法院提供被告星北村村委会向原告出具的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本村于1999年12月收购康泰车厂,当时因资金困难,向大亨村借款200万元。后因本村一直无力偿还,故由西山房产代本村偿还此款。嗣后,本村亦一直未偿还西山房产,至今亦无力偿还。鉴于以上情况,经本村与西山房产商定,确认在康泰车厂全部资产中西山房产享有40%的权益。若日后康泰车厂遇土地征收,所得补偿款的40%由西山房产享有。特此承诺。”该《承诺书》盖有星北村村委会公章,落款注明签署日期为2015年,但未明确写具体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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