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车高清资源
或是李某已经明确表示“如果不调头带自己吃火锅,自己就要跳车”,王某说“那你跳吧”等类似鼓励或赌气言论。类似这样的情况下,王某对李某跳车就应该具有“预见性”,就应该作出相应的反应。此时,王某对李某的跳车死亡就存在重大“过失”,则应该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责任。
不符合正常逻辑思维。王某当然不可能预见到这个情况,也就不存在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的问题。因此单纯争吵几句,李某就跳车,这种情况下王某是不应该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的。如果王某构成过失,一般也要有下列情形:比如王某与李某在争吵的过程中,李某已经明确表示“如果不调头带自己吃火锅,自己就要跳车”甚至已经做出了拉车门动作等待王某回应,而王某对此不予理会。
单从报道上完全没看出丈夫王某的过失在哪?按照《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要求,王某应该符合两种“过失”情况才构成此罪: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王某应当预见李某可能跳车,但是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王某已经预见李某会跳车,但是轻信能够避免死亡。事实上单纯就上述公开的情况来说,王某的确不存在“过失”。因为李某是在后排,是突然打开车门跳车。作为正常人来说,怎么可能预见夫妻吵几句,就能跳车自杀呢?
(3)事实上单纯就上述公开的情况来说,王某的确不存在“过失”。因为李某是在后排,是突然打开车门跳车。作为正常人来说,怎么可能预见夫妻吵几句,就能跳车自杀呢?
法院判决因由是其丈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妻子死亡!群众质疑热议,“此案应属于意外,丈夫无法预见妻子的跳车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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