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之魔物的解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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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之魔物的解聘理由海报
董事会决议解除总经理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撤销。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其次,公司**中如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未**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且**内容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则无理由或者解除理由不成立不违反公司**,应认定有效,因此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力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故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审查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即无需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
****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在未违反上述**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因此,单纯以解聘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为由申请撤销决议,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公告显示,在1月12日电科院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紧急临时)会议上,原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醇,及原董秘费振俊分别被免职与解聘,理由均是“个人原因”。同时,胡醇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也被免去。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无故不得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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