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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家庭法允许意思自治突破家庭法中法律关系类型之法定,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即为夫妻在真实意思合意下订立的婚内财产协议类型愈加多样。在既有夫妻一般财产关系与身份财产复合关系的区分格局下,类似的夫妻间无名财产协议应当归属于夫妻间赠与还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尚无定论。若从共蕴“身份性因素”视角出发,将身份法的**性作为优先价值取向,对《民法典》第1065条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应可予以扩大化解释,使夫妻间赠与包含于其中,并从婚姻关系内外部视角对该**进行差异化的效力构造,既在婚姻关系内部坚持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自治法理,又从婚姻关系外部遵循民法典规则适用的体系逻辑。
其二,夫妻间赠与区别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归类于后者。与前述观点类似,夫妻间赠与是普通民事主体间也可以缔结的财产协议,由财产法调整,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本质上虽为财产行为,但由于附随于身份,由婚姻法调整。与第一种观点不同,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被认为是一种独创式的立法模式,法律**允许夫妻约定任意财产制协议的所有情形,因此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即使是围绕特定财产订立的协议也被认为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
其三,夫妻间赠与区别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归类于前者。夫妻间对特定房产分割的约定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中的“约定”不同,是一种基于婚姻关系发生的特殊赠与,“实践中,还存在夫妻双方约定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转为一方所有的情形,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方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潜在财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也应当界定为赠与”。
所以,婚姻是一种自愿签订的契约,在这份契约中,我们约定了彼此的身体、灵魂、财产、家庭联系,**关系等等内容。
其四,夫妻间赠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都可归类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该种观点着眼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间赠与的夫妻身份属性,甚至为回应婚姻家庭在现代**萌生的新问题,将《民法典》第1065条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视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一般性**,从而得以融入其他类型的夫妻间合意,如此,夫妻间赠与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包含其中。只是,如果将夫妻约定财产制契约作为夫妻婚内无名财产关系协议参照适用的万能钥匙,不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区分,是否在法律解释上过于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