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婚约的竹马太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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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是一种事实行为”的观点既是对婚约的误解,也是对事实行为的误读。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下,婚约并不属任何一种事实行为。此外,婚约与事实行为的本质不相契合。而认为婚约是“准契约”系对“准契约”的误解。首先,准契约虽系自愿行为,但并不存在当事人的合意;其次,准契约的共同点在于对因人的行为导致法律关系的失衡作出矫正。由此可见,婚约显然非“准契约”。此外,准人格契约说以人格利益共有为基础,但民法上准共有之标的物以财产权为限,人格权、身份权不在其范围。并且,婚约只涉及身份变化,与人格利益无关。由此,准人格契约说基础能否成立存在疑问。
婚约的“准身份契约说”值得赞同。首先,婚约依当事人合意而缔结并发生一定的效果,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契约。其次,婚约这种契约的权利与义务并非财产性的,也不是为任何一方设立债权债务,而是与一种广义上的身份相关,所以其非财产契约或债权契约,而是一种准身份契约。最后,这种准身份关系实质为一种准亲属关系。因为缔结婚约非严格意义上的身份行为,婚约在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之间产生的身份关系非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可以将婚约当事人创设这种准亲属关系的行为界定为准身份行为,进而将婚约定性为准身份契约。
婚约虽与大部分债权契约一样,在成立过程中均存在当事人的合意,但婚约非属债权契约。其一,婚约与债权契约的缔结初衷不同。婚约之合意所指向的并非是单纯的成立一种财产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创设一种“准配偶”关系。此外,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仅仅是出于对未来缔结婚姻的期待,与经济利益无涉。其二,两者的法律适用不同。即使是婚约订立过程中发生的财产行为,也应优先适用亲属法上的**,只有在亲属法没有**的场合,才可以根据其性质类推适用财产法规则。
窦骁在剧中饰演男主韩德让,韩德让是辽朝大臣,和萧燕燕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两人本两情相悦,有着婚约,却没有在一起,在萧燕燕当皇后的期间,韩德让一直帮助她,最后萧燕燕成为太后,萧燕燕以太后的身份下嫁韩德让。
身份契约说亦无法完全契合婚约的性质,理由如下:其一,未婚夫妻之间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身份关系。其二,婚约不符合身份契约之要式性的要求。“债权契约与身份契约混合说”对身份财产行为的定性存在误解,亦不可取。身份财产具有身份与财产的双重属性,其虽具有一般财产的基本属性,但受身份的决定和主导,在流转时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故身份财产的基本属性仍然没有脱离其身份性。因此,身份财产行为应当与普通财产行为区分开,纳入身份行为的范畴,故混合说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