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犯罪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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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办理涉药品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全方位检察保护,综合运用刑事、公益司法手段,形成打击合力,铲除犯罪滋生土壤。药品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药品类刑事犯罪过程中,要判断涉药品犯罪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做好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工作。对于审查后认定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果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让犯罪分子因违法犯罪获利,有效铲除药品犯罪滋生土壤。同时加强溯源治理,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药品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促进药品生产销售行业专项整治,压缩涉药品犯罪的生存空间。
(二)对于采取网络销售的涉药品犯罪活动,要通过对客观证据的综合分析排除可能存在的“刷单”行为,从而准确认定犯罪金额,确保打击犯罪不枉不纵。行为人在线上实施涉药品犯罪过程中,往往会为了提高产品销量而采取“刷单”手段伪造热销假象,这对犯罪金额认定造成一定困难。对于行为人提出犯罪金额包含“刷单”金额应予扣除的辩解理由,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立足客观证据,将行为人采购的涉案药品或药品原材料数量,与行为人生产原材料成本、生产能力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银行流水及网络销售记录,确定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于生产能力的销售金额,从而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二)危害药品安全犯罪。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口罩、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制售假冒涉疫药品、制氧机、血氧仪等涉疫情物资犯罪;制售假劣心血管类、抗癌类等药品犯罪;制售假劣降压、降糖、降脂、风湿、抗癌等慢性病常用药犯罪;医药购销领域非法经营药品、非法回收医保药品等与**医保基金相关的药品犯罪;制售假劣医美药品、针剂、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美容产品犯罪;制售假冒知名品牌药品、医疗器械等犯罪。
2、涉疫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涉嫌无证生产、制售假冒涉疫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线索。
央视网消息:在9月27日公安部举行的**发布会上,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剑涛在回答记者关于“百日行动”中公安机关打击药品犯罪有哪些新的举措和成效的提问时表示,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的部署,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全力推进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重点攻坚工作,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重拳出击、依法严打,集中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摧毁了一批职业化犯罪团伙,斩断了一批非法利益链条。“百日行动”期间,公安机关研究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举措,推动打击药品犯罪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