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的五十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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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田头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鹿角巷乳酸菌风味饮料”未离地存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丕广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收银台前摆放有“金锣低脂**”5箱,现场未离地存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金凯酒水商行经营场所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商行内贮存的泰山原浆啤酒未离地存放,当事人不能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贰号百货便利商店经营场所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贮存的纯牛奶未离地,当事人不能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增光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