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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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随着科技进步和**发展,共享出行方式越来越受欢迎,近几年“网约车抢劫案”较为频发,引起了公众对“网约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是否适用抢劫罪加重情节”的探讨。
△(抢劫经营区域和生活区域没有明显隔离的商店;不构成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行为,虽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最高****公报》2005年第4期魏培明等人抢劫案]
△(抢劫特定财物;违禁品;赃款赃物;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以**、**、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对致人重伤的含义,通说认为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对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理论上存在分歧,但多数人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包括故意杀害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的情形,这是由抢劫罪中的**概念所决定的。
需要指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在内,并不意味着将一切杀人取财或取财杀人的行为都定为抢劫罪一罪而从重处罚。以抢劫罪从重论处的杀人取财行为,仅限于为了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将他人杀死的情况。在抢得财物后,出于灭口、报复或者其他动机将被害人杀死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他人死亡的结果不是因为抢劫的**行为,而是仅仅因为与抢劫的“机会”有关,例如,行为人在抢劫现场碰到仇人而将其杀害的,死亡结果和抢劫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所以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对于在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抢劫后为抗拒抓捕面杀人和抢劫后在逃跑过程中杀人的,由于行为人已经完成抢劫行为,即抢劫的财物已经到手,又为了灭口、抗拒抓捕或逃窜实施杀人行为,其杀人行为已不属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而是在新的犯罪动机支配下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并实行数罪并罚。[张君等抢劫、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