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丽丝眼镜合同本
爱丽丝眼镜合同本作者
1月4日晚间,浪莎股份发布公告称,因合同相关条款发生变化,全资子浙江浪莎有限与浙江亿神文化传媒有限解除合同。,Ltd.以及艺术家郎朗和吉娜爱丽丝。《广告演出及肖像使用合同》。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付雷表示,观影合同是电影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观众协商,属于格式条款。“对于3D电影而言,3D眼镜是必需的观影设备,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电影院有义务在观众买票时提醒其注意,并充分尊重观众的自主选择权。”李付雷说。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付雷表示,观影合同是电影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观众协商,属于格式条款。是否免费提供3D眼镜对于观众来说具有重大利害关系。民法典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3D电影而言,3D眼镜是必需的观影设备,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电影院有义务在观众买票时提醒其注意,并充分尊重观众的自主选择权。”李付雷说。
付健说,由于3D电影需要搭配3D眼镜才能正常观看,而且价格也高于普通类型的电影,消费者购买的是观影服务,提供免费眼镜属于商家的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根据交易习惯,影院要求消费者自带眼镜明显不合情理。
对于影院的做法,镇江市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成员傅小景律师表示,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必须的设备,既然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票,那么当事双方就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故此,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设备。如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违背公平诚信,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