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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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典》生效后,“以营利为目的”不再作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在涉及网络侵犯明星肖像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将被告侵权事实固定,法院极易认定侵犯肖像权成立,但被告可以结合相应事实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进行抗辩。关于赔偿方面,原告的实际损失很难予以证明,法院对赔偿金额认定具有较大的裁量权,法院会结合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使用原告肖像时间、数量、用途、范围、影响力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
肖像权法条:《*******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已写入《民法典》“葛优躺”不能乱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实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随之发生改变,不再要求营利性,仅未经许可,非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即构成肖像权侵权。
章丘法院立案庭**栗**:**公众应当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充分认识到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肖像权不仅仅是名人明星的权益更是普通自然人的重要权利。由于自身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留存相应证据。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葛优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在微信公众号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葛优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