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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之**,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当事人无照经营猪肉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当事人无证经营散装食用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散装无标签食用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其经营的食品生产日期进行故意篡改,用于再次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作出行政处罚。
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水晶蒜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产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判定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