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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有效期满之前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为履行家庭基本义务而负担的义务。在这里需要注意,婚姻关系有效期满后,无论男女双方是否恢复到结婚前生活状态,均不影响夫妻共同债权的实现,且只要其中一方在离婚时愿意偿还相关债款、承担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都不能通过此为由提出返还部分或全部财产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视借款用途而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基于家事代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或双方乃至子女治疗疾病、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生活必需而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