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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内财产协议经常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的除外。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的除外。《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因此,签署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前财产协议时,需要格外关注当事人的资产所在地、国籍及经常居所关于婚前协议的**,可以在协议中增加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以尽量避免因法律适用导致协议效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如果当事人在境内和境外均有资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财产所在地分别订立协议,协议的内容根据不同法域的法律**作出相应调整,并根据实际需要完成公证认证手续。
原来,刘女士的丈夫孙某因欠债,被三名债权人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该条**的立法精神,其主要是指在诉讼离婚的情形下,决定是否判决离婚这一问題,应适用法院地法。也就是说,如果涉外离婚诉讼由中国法院审理,则是否判决离婚,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允许当事人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选择适用法律,不以适用法院地法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