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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涉合同约定“张三应根据四四公司实际情况提供直播运营服务,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保证其正常运行,使四四公司的直播得以顺利进行;张三管理四四公司直播项目的运营,负责优化四四公司直播策划、提升直播业务水平(如提升直播的观看数、成交金额、粉丝数等),协助四四公司直播运营岗位的培养等;合作期间,根据张三运营四四公司店铺直播产生的所有销售额计算张三的服务销售额;张三在运营四四公司直播期间,为四四公司提供直播数据反馈、**内容解答、直播场地优化等辅助店铺直播提升的服务与专业知识,在运营四四公司直播期间四四公司可以参与其中学习”等。
4.张三认为四四公司不能根据其要求进行直播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之一,但在案证据虽有张三微信提示四四公司直播注意事项或技巧等,但也同时显示四四公司积极配合并按照张三指示进行直播。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直播期间多为四四公司主动向张三咨询,且表示没有运营跟着直播,在案证据不能显示张三在四四公司直播期间全程跟进且做到为四四公司提供直播数据反馈等合同约定的义务。
张三辩称:我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就竭力为四四公司的直播运营工作展开布局设计并多次催促四四公司按其要求进行准备,但由于四四公司的迟延履行及不配合,加之四四公司自身条件薄弱,导致我方无法按时正常开展直播运营服务且给运营账号带来权重下降、运营效果不理想等影响。此外,四四公司还因自身琐事和直播场地租借方发生冲突,致使与直播场地租借方的合作终止。我方已依约履行义务,亦真实支出了推广费用。因此,《协议》所约定的目标数据无法完成的责任全在四四公司。
2.张三自称为场地方做直播运营,可见其对直播销售具有较为丰富经验。同时其服务的直播运营的场地方与四四公司直播的场地处于同一物业,张三在签署合同时,应当明知四四公司对于直播间的架构以及主播聘请与否的相关情况,但其仍然签署约定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每日达到销售额1万以上的案涉合同,张三称四四公司未能及时搭建直播间以及聘请主播等四四公司在先违约的情形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