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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内部的不完全劳动关系恐怕只能指向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或是借调关系中借入单位与被借用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而不能指向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以及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为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只是根据合同期限的不同对劳动关系所作的分类,是完全劳动关系的不同形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后,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应补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由于劳动能力不足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概念并不完善,它的概念界定方式非常模糊,使劳动者处于被动的位置,一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也不合理,而用人单位并没有相应的考核**,常常对那些没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是那些还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对他们任意行使劳动解除权。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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