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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法院审理认为,依照2012年1月9日最高****、最高*****、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知》**,“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提醒被执行人要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像张三这样,不到黄河不死心,不见棺材不掉泪,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本案被执行人何某某作为交**事故车辆的车主,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隐瞒建有1栋5层房屋的事实,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法院、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显示了巨大的威慑力,促使何某某履行了大部分赔偿义务,并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2月,湖南省宁乡市****执行局依法办理朱某某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办理期间,工作人员来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家中,依法传唤李某某前往法院执行局进行协商处理。李某某拒不配合。执行人员反复耐心劝说无果,遂决定对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当场对其下达拘留决定书。李某某情绪激动,企图**过**对抗的方式逃脱执行,并在对抗中咬伤执行**手背,导致执行**手背流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段某生产、销售的废弃食用油脂,属于**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3名被告人制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